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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2021-12-31 14:18:47 稿源:惠阳文明网

惠州市惠阳区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惠州市惠阳区志愿服务联合会(简称“惠阳志联”);英文译名:Huizhou Huiyang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英文缩写:HHVSF。

  第二条 本会是由惠州市惠阳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领广大会员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培养时代新人,培育时代新风,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惠州市惠阳区文明工作事务中心。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在惠阳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7号(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

  (二) 加强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团结引导,联合志愿服务力量,培育和壮大志愿服务队伍;

  (三)组织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会员开展志愿服务,打造志愿服务品牌、开展激励表彰;

  (四) 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志愿者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惠州志愿服务网)注册、管理、评价机制建设;

  (五) 协调会员力量,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 开展志愿服务培训和调查研究;

  (七) 开展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

  (八) 争取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惠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志愿服务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或在志愿服务领域有重大影响力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三)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3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成为本会理事的意愿;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四)在志愿服务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单位或组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三)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决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的聘免;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会员入会、退会;

  (八)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签批本会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用人员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源捐赠;

  (二)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本会暂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年度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工作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阅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0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